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5民初58号
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华耀城商贸物流五金建材市场19栋111-1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贺仕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炎祥,衡阳市雁峰区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已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死亡,原告无证据证明***有遗产,亦无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义务的其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且原告同意终结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3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