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3063号
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耀城商贸物流五金机电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贺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衡阳市雁峰区雁城法律服务所。
被告:衡阳市铂雅酒店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英伦首府**楼div>
法定代表人:谭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才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铂雅酒店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