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申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耀城商贸物流五金机电交易中心19栋112室。
法定代表人:贺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炎祥,衡阳市雁峰区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贺要生
审判员  谷芝兰
审判员  文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