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伏波大道广源建材市场22-212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自由职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21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1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喻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