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1财保9号
申请人: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伏波大道广源建材市场22-212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株洲县××镇××广场××层的房产(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7号,土地证:株县国用2016第2××4号),保全金额以320000元为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诺如因申请人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株洲县××镇××广场××层的房产(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7号,土地证号:株县国用2016第2××4号),保全金额以320000元为限。
上述查封被申请人房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湖南株洲标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