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诉讼费28571元,保证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302执33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瞿晓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