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0302民初81号 原告: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天津路28区4栋3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1WCU5X9。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宝林里广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7190709581。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288392.6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0000元,以上合计348392.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建设被告**市万象休闲中心一期所有木工、模板等分项工程,2021年双方对原告所建设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88392.65元未付,约定于2021年9月前付清,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炬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8392.65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被告**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被告**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