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宏聚地中海7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7026929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57400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