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财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万石村上石枧39号,公民身份号码36XXXX34。
被申请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路211号绿洲花园2栋1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本院原依据(2019)赣032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