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与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22民初889号
原告:**高,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和根,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02692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