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岳法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211号绿洲花园。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岳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