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冻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岳法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211号绿洲花园。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衡中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