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326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宏华盛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42。
法定代表人:陈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勇,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咸新区XX城通贸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6KB2K。
经营者:杨崇涛,男,汉族,1981年XX月XX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巷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包利山,男,蒙古族,1981年1月4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身份证号码:15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湖南宏华盛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咸新区XX城通贸建材租赁站、被告包利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陕0116民初13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湖南宏华盛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63666.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宏华盛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63666.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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