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全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01民初131号

原告:***,男, 1963年4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全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魏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全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兵12民终4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汤      建      华

  年 六 月 九 日

法官助理 毕萨热阿 · 阿肯霍加

书 记 员 古丽巴尔芹·阿得力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