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全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魏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琴,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全汇新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全汇新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立军
审判员  杨伟新
审判员  游乐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