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5424号
原告:延苗苗,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鹰潭市厦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612778868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17号万福新城B区6栋01至0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延苗苗与被告鹰潭市厦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延苗苗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苗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延苗苗负担。
审 判 员 **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