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厦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延苗苗、鹰潭市厦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5424号 原告:延苗苗,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鹰潭市厦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612778868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17号万福新城B区6栋01至0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延苗苗与被告鹰潭市厦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延苗苗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苗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延苗苗负担。 审 判 员 **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