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库车县团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艾力·白克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2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806033。
法定代表人:金之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库车县团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城区建设路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7668346907。
法定代表人:艾买尔·巴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艾力·白克日,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职业不详,住新疆库车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47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库车县团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艾力·白克日的存款、收入478980元(其中本金472000元;执行费6980元);
二、被执行人库车县团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艾力·白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库车县团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艾力·白克日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古丽波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