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2民初1455号
原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高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福,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伊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都拉塔口岸。
法定代表人:亚库甫江达吾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沙尔阿布都热合曼,男,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伊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75元,减半收取计21,887.50元,由原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伊巍巍
人民陪审员 吴翠红
人民陪审员 顾黎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