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701号之四
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82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计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国经贝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高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国经贝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玉婷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701号之四
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82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计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国经贝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高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国经贝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