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70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男,成年,住新乡县。
被告:河南铭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市辖区新东产业集聚区壹期孵化区64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锋。
原告***诉被告***、***、河南铭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