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泰路西、锦绣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6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部分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一福田车辆,但已无执行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2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