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527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济宁爱德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金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爱德华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张选。
被保全人:赵岩。
被保全人:郭明苓。
被保全人:贾书真。
被保全人:朱明洋。
被保全人:于银。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2018)鲁0811执保527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