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452号 申请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泰路西、锦绣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5635251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申请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金乡县××号××幢××**××室的房产一处,申请保全价值为400000元。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金乡县××号××幢××**××室的房产一处,保全金额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露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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