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8民初1819号之二
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泰路西、锦绣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