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523民初4219号
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泰路西、锦绣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5635251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方全,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52179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方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谐波无功补偿装置三套,合同价款为47.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设备,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全部货款。2016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剩余货款6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2日,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JRWBL-TSF-660谐波滤除兼无功补偿装置三套,合计价款47.8万元。双方约定设备保修期为一年;结算方式为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预付款30%,发货时付款30%,调试合格后设备正常运行一周后付款30%,余款10%设备正常运转12个月后一周内付清。2013年6月8日,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交付了货物。自2013年4月13日至2016年8月20日,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货款415000元。截至目前,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未予支付剩余货款6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向其出售的货物后,即应依照约定的价格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人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