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与樊东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3864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启东市民主镇工业园区中远机械。
被执行人樊东华,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樊东华、**、***、**、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樊东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106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已承担部分向被执行人樊东华、**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56元由被执行人樊东华、**、***、***、**、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东华给付649060元,被执行人***、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35万元,被执行人***、**给付10万元,对于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