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
被告:山东济宁龙飞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琵琶山北路红星国际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诉林五哥、山东济宁龙飞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