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3364号
原告:鞍山红拖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工业园区C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8966520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红旗南街13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3229227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红拖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红拖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缴纳14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审判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