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1969年07月20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12栋3**4层32号。
被执行人: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10300732292272Q,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红旗
南街13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刘 威
审判员 :时学兵
审判员 : 景 奇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