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4258号
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毕庆波。
被告: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诸葛镇司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维俊。
被告: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维俊。
被告:任维俊,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任维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任维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任维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7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740元,由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胜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