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52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东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3217160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口镇东街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