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7914号
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东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3217160X。
法宝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娟,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郇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