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3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115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994.14元。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