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565号
申请人: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口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村。
被申请人: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申请人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沂水县宏兴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山东瑞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