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1068号
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大王庄镇财政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9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述:“与原审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发生的义务关系,提供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服务。原告如约完成加工安装义务后…。”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所在地在济南市莱芜区,既然是加工安装门窗业务,应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系业务合作伙伴,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服务,原告如约完成加工、安装服务,被告未依照约定付款。2017年8月9日,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负责人张维建向原告出具证明,确认欠原告门窗工程款3536599元,注明欠款金额详见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给大王财政所出具的付款依据为准。同时,被告交付原告其对“莱城区大王财政所”开具的收据两份。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大王庄镇财政所在欠付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的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郑国栋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