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3执异358号
在本院执行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称,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银行账户37×××53的冻结。事实和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银行账户37×××53是由异议人承建的宁阳绿景桃李春风3号块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解除对异议人该银行账户的冻结。异议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宁阳县建筑工程管理中心的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印鉴卡片、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15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文以证实其主张。本院调取了(2019)鲁0103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民终672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鲁01民终6728号民事裁定书、(2020)鲁0103执5457号执行裁定书、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表、建设银行账户37×××53交易日期自20200901至20201126的交易明细报表。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结合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实异议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阳支行设立的账号37×××53为宁阳绿景桃李春风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而执行案件执行的是承揽合同纠纷。故异议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9)鲁0103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7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民终672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9)鲁0103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2日,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0103执5457号,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冻结异议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银行账户37×××53,实际控制金额60590.91元,冻结期限一年。 另查明,2019年12月,建设单位泰安市绿景置业有限公司(甲方)、总包单位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丙方)三方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宁阳绿景·桃李春风3-1#至3-12#楼及3-地下车库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2019年12月23日,异议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阳支行设立宁阳绿景桃李春风项目工资专户,账号:37×××53。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印鉴卡片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撤销对异议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银行账户37×××53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骆 腾 人民陪审员 徐 惠 人民陪审员 宋锡翠
书 记 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