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03执恢19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鸿禾祥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安
审 判 员 郝振龙
代理审判员 李 娅
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