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73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2号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济南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