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畅捷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镇养殖服务经营部,汉族,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宕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7MA2AC43M5K。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3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0427200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镇养殖服务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镇养殖服务经营部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2023)浙0127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惇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