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云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云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长埭村长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EJNX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云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27诉前调确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云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款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2023)浙0127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惇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