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淳***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127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淳***实业有限公司、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淳***实业有限公司、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畹墅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 ,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1077300元,***行金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缴纳案件受理费39389元,执行费13567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