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西泰山路1号中星宜景花苑5幢1807、1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香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总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