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恢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邮政枢纽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50859338E。
负责人:雷斌,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西泰山路**中星宜景湾花苑**不分单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2162Q。
法定代表人:陈宣伍,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5942220-5。
法定代表人:邹彩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吕家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汤丽霞,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邹彩平,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吕家义、汤丽霞、邹彩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吕家义、汤丽霞、邹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5日和12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赣04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第××号的房产。并于2020年10月8日和10月26日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不同意以物抵债,并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本院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500万元(未计算利息)。因本院在首执案件中已执行到位324460.66元,申请人尚有4675539.34元债权(未计算利息)未能得到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吕家义、汤丽霞、邹彩平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仁旺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帅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