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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九江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48号邮政枢纽大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50859338E。
负责人:赵万先,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九江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西泰山路1号中星宜****5幢不分单元1807、1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21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490号。组织机构代码:159422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吕家义,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九江市迅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财产,但却无法处置,经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