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5民初1372号
原告: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西泰山路1号中星宜****5幢不分单元1807、1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21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总部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76777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687元减半收取1843.5元,由原告江西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