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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2行审23号
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梁罚决字[2019]梁城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罚款叁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登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被处罚人的主体适格,被处罚人在法定复议、起诉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现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之处罚决定已生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义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商梁罚决字[2019]梁城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丁 旭 审判员 姜继亮 审判员 李 冰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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