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因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且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均由另案首先查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3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 青
审 判 员 翟晓昆
审 判 员 任鹏飞
法官助理 谷光亮
书 记 员 马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