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2262号
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义,总经理。
被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杨松林,经理。
被告:谢曙华,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曙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靖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黄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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