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财保24号
申请人:安徽通湖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滁路南侧经五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刁子俊,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019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
负责人:***。
申请人安徽通湖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3411000000037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通湖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80000元(账号:57×××8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邱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