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豫06民辖终31号
上诉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6月11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书记员 杨 蓉